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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最高投标限价与标底

招标人为了有效控制招标项目在预算和预期价范围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往往采用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来对投标报价施加影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同时又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标底是招标人组织专业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结合有关规定、市场要素价格水平以及合理可行的技术经济方案,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情况,进行科学测算的预期价格。标底是评价分析投标报价竞争性、可行性的参考依据。
   在《招标投标法》颁布前,为了防止恶性压价和串通招标,许多部门和地方需要规定以标底价格为基准,设定一个价格上限和下限范围作为制定投标报价是否入围、有效和合理的直接标准。但随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标底的作用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其中第五十条规定“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这一规定颠覆了原先实际的做法,实际上已不再将编制标底作为招标必备程序,减少人为对价格控制,而更注重市场价格的变动。
标底必须保密,标底在评标中尽管只具有参考作用,但为了使标底不影响和误导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标底在开标前仍然应当保密。《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订立了罚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投标限价俗称“拦标价”是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结合有关规定、投资计划、市场要素价格水平以及合理可行的技术经济实施方案,通过科学测算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可以接受的最高投标价格或最高投标价格的计算方法。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超出了招标人的承受能力,应当被否决。通常在潜在投标人不多、投标竞争不充分或容易引起串标的招标项目中使用,可以防止投标人串通抬标。所以,最高投标限价越来越多地被招标人使用。
    总之,最高投标限价与标底的区别是: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可以承受的最高价格,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即公开的,对投标报价的有效性具有强制约束力,投标人必须响应;标底是招标人可以接受的预期市场价格,在开标前必须保密,对投标报价没有强制约束力,仅作为评标参考。共同点是:两者均必须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和范围,以及与投标报价相同的清单进行编制;两者都具有难以避免和不同程度的风险,编制工作的失误都将影响评标和中标结果,特别是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失误甚至会导致招标失败和难以挽回的损失。